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心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

体检 健康
阅读:30 作者:佳疗健康网 2021-03-29 16: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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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医院名单

  北京市体检中心

  东城区:北京市第六医院、普仁医院

  西城区:北京市第二医院、宣武区中医医院

  朝阳区: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原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

  海淀区: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丰台区:丰台区医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区医院

  门头沟区:门头沟区医院

  大兴区:大兴区人民医院

  房山区:房山区良乡医院

  通州区:潞河医院

  昌平区:昌平区医院

  顺义区:顺义区中医医院

  怀柔区:怀柔区第一医院

  平谷区:平谷区医院

  密云区:密云区医院

  延庆区:延庆区医院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患有以下疾病或身体缺陷的人不适合担任教师或相关教学职位。


1.有精神病,癫痫病和歇斯底里的病史。


2,精神疾病(根据二级以上专业医院的诊断)。包括:


(1)严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病,未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注:接受过全身治疗一年以上,尚未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的人)


(2)各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脑外伤,肿瘤,癫痫和脑血管疾病。


(3)精神障碍与文化密切相关。那些因迷信气功,巫术等而影响其职业和社会功能的人。


(4)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障碍。依赖毒品,酒精,安眠药并影响社会功能的人。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冲动,分裂人格障碍。


(6)某些类型的神经症。例如那些由于难治性强迫症,歇斯底里症而影响职业和社会功能的人。


3.急性和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和其他传染病。 (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检查后治愈的除外)


4.各种肝炎病毒的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的携带者不适合进行幼儿教育和教学,食品科学及其他相关工作。 (根据景教人[2010] 14号文件的规定,删除此条)


5.口吃严重,说话不清晰,声音持续嘶哑,失去声音以及妨碍发音的口腔物理缺陷。


6.双耳听力低于2米。


两只耳朵的耳朵都在3米以内,或者一只耳朵的耳朵达到5米,但另一只耳朵完全失聪。不适合从事诸如幼儿教育,音乐学和医学之类的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的人不应从事与化学,食品科学等有关的教学工作。


8.两只眼睛的最佳矫正视力小于4.5(0.3)。


9,色觉异常者,不得从事以颜色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化学,生物学等教学工作。


10.面部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痣痣或严重影响面部外观(例如斜颈,面瘫,唇left裂和手术后遗症,一只眼睛失明) ,以及五个感官器官的先天性或获得性缺陷,畸形等)。


11. me足步态,脊柱侧弯,换药后驼背,脊柱和四肢严重残疾,以及由先天或后天因素引起的身体残疾,畸形和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下半身长度大于5厘米,胸廓畸形,主要器官(心脏,肺,肝,脾,肾,胃肠等)已接受大手术或身高男性的身高不足170厘米,女性的身高不足160厘米,不适合进行体育教学。


13.严重的下肢血管疾病会影响站立或行走(除那些通过手术治愈的人)。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并发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单纯铁缺乏性贫血除外)和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十六,特殊教育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由北京市教委决定。


十七,未纳入体检标准的人员,是否有影响其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应视为通过了体检,由北京市教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职位和北京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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